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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以下2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8日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5464及修改单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3.2

  日用及陈设艺术陶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ceramics

  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术陈设制品等。

  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和烧结瓦等。

  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special ceramics

  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应用的新型陶瓷制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压电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属陶瓷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1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高建筑物3 m以上。

  4.1.4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窑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1.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有效均值平均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 燃料控制

  a) 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原煤密闭输送,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煤粉应采用密闭储仓,配备除尘设施。

  d) 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4.2.2 原料控制

  a) 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质原料、长石原料、钙质原料、镁质原料以及辅助原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4.2.3 制备与成型

  a) 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过程,原料筛分、混合、配料等生产环节,均应采用封闭式作业,配备除尘设施。

  b) 原料粉磨过程、釉料配料过程应采用集中收尘,配备除尘设施。

  c) 喷雾干燥、成型、机械吹干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 喷雾法施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 成型过程修坯、打边,高温烧成后打磨抛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 模型制备、匣钵制备过程应配备除尘设施。

  4.2.4 陶瓷烧成陶瓷烧成系统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4.2.5 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2.6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4.2.7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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